人民網廣州10月30日電 (林龍勇 紹琨 羅堅 紹輝) 筆者從廣州市水務局獲悉,由于城市地面硬底化的擴張,導致城市內澇風險的增大。今年11月1日起,廣州將施行《廣州市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據悉,按照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在城市排水規(guī)劃中,應當合理規(guī)劃建設雨水滯滲、收集等設施,以減少不透水面積,提高雨水調蓄與滯滲能力,減少雨水徑流量。對于硬化面積達1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項目,每萬平方米硬化面積應當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調蓄設施。
新建項目要“低影響開發(fā)” 不超過建前的雨水徑流量
據了解,廣州是我國沿岸地區(qū)降雨量高的城市之一,年平均降雨量約為1700~2200mm。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,城市地表不透水面積也在增加,天然地下水補給量減少,雨水徑流量增加,導致城市內澇的風險增大。
該《辦法》依據《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進一步明確“使建設后的雨水徑流量不超過建設前的雨水徑流量”的控制目標。其中《辦法》第七條規(guī)定,城鄉(xiāng)規(guī)劃部門在辦理規(guī)劃條件時,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同時采取雨水徑流控制工程,使建設后的雨水徑流不超過建設前的雨水徑流量。
據廣州水務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,該《辦法》將“低影響開發(fā)”的世界較的城市雨水管理理念作為城市雨水徑流控制的核心理念,并通過多種措施來維持開發(fā)前原有水文條件,緩解不透水面積增加造成的洪峰流量增加、面源污染負荷加重等問題,從而實現開發(fā)區(qū)域可持續(xù)水循環(huán)。
相關場地應設滲透性鋪裝 綠地少有50%要用于滯留雨水
按照《辦法》要求,今后廣州市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應當遵循城鄉(xiāng)統(tǒng)籌、統(tǒng)一規(guī)劃、源頭控制等原則,其中,《辦法》第九條規(guī)定,“新建項目硬化地面中,除城鎮(zhèn)公共道路外,建筑物的室外可滲透地面率不得低于40%;人行道、室外停車場、步行街、自行車道和建設工程外的外部庭院應當分別設置滲透性鋪裝設施,其滲透鋪裝率不得低于70%”。同時,還強調了“除公園外,綠地中少應有50%作為用于滯留雨水的下凹式綠地,用于滯留雨水的綠地應當低于周圍地面50毫米,設于綠地內的雨水口頂面標高應高于綠地20毫米以上,并可設置能在24小時內排干積水的設施”;另外,“鼓勵建設項目設置屋頂調蓄設施或綠化設施”。
該《辦法》第十條還規(guī)定,每萬平方米以上硬化面積應當配建不小于500立方米的雨水調蓄設施,雨水調蓄可以和生態(tài)景觀池塘、循環(huán)水池等合并設置,綜合利用。
加強雨水徑流控制監(jiān)管與處罰 違規(guī)單位高罰款五萬元
該《辦法》還加強了對雨水徑流控制的監(jiān)管和相關處罰。其中,《辦法》第十五條禁止相關損害雨水徑流控制設施的行為,包括堵塞雨水徑流控制設施,妨礙排水;擅自占壓、拆卸、填埋雨水徑流控制設施;向雨水徑流控制設施傾倒垃圾等廢棄物;向雨水徑流控制設施傾倒、排放超標污水和腐蝕性、放射性、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等。此外,《辦法》十一條還規(guī)定,不按規(guī)定使用雨水徑流控制設施,或者將雨水徑流控制設施挪作他用,或者阻撓、妨礙雨水徑流控制設施的管理、保護和養(yǎng)護維修的,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并可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。
廣州市水務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,雨水徑流控制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施、同時施工、同時使用,其建設費用應當納入項目投資。同時,下一步還將出臺《廣州市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指引》,并在排水許可的審批環(huán)節(jié)上,監(jiān)管好雨水徑流控制設施的建設和運行。